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2025年3号

发布时间 : 2025-07-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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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现将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5年7月2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424号1310办公室)。

三、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受理报名申请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名情况,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我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0951-5695036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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