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党办发〔2018〕46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卫法制办〔2018〕5号),进一步强化普法工作主体责任,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普法责任制),着力在全市税务系统构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对象为市税务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县(区)税务局。考核评价工作在中卫市税务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普法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为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及保障、普法工作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等。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分值为100分,最终得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得分。被考核对象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对照考核内容将本部门(单位)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分,并撰写完成情况报告、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和资料,报送市税务局普法办(法制科)。对各县(区)税务局下设税务分局、税务所考核,由各县(区)税务局参照中卫市税务局相关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一)平时考核。市税务局普法办对被考核对象日常普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年度集中考核。市税务局普法办根据被考核对象的自评材料、平时考核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意见,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被考核对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市税务局普法办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普法办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