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网站(http://ningxia.chinatax.gov.cn/col/col11032/index.html)查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197号;邮编:750001,电话:0951-5119201 。)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以来,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周密部署,集中骨干力量,采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开展了税务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同时,紧紧围绕区局的要求部署,立足实际,认真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大力推进税收“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部门协作、加大舆论宣传,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主动公开情况
1.积极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2020年以来,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营商办《关于开展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督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周密部署,集中骨干力量,采用信息化手段,严格规范执法,采取定向抽取与不定向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税务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对抽取结果和抽取方案进行公示,切实做到了“双随机、一公开”。2020年,我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共对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以及医药业等六个行业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共对201户企业组织自查。
2.积极贯彻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告制度
2020年,我局通过《宁夏法治报》《新消息报》发布《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8期,公布“黑名单”企业196户,其中中偷税案4户、骗税案1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55户、虚开普通发票案36户。该项工作有力地配合了打击虚开发票和四部委联系合惩戒工作,同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新旧《办法》,对2019年以前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12起案件从公布栏中撤出,对已列入“黑名单”在金三系统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0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没有发生因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也未发生减免费用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严格按照银川市税务局政务公开要求,在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方面不断加强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平台建设情况
创新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八进”活动,结合行业自查,我们通过大会动员、分行业集体约谈、“一对一”重点辅导等形式向企业宣讲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法知识。组织干部职工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和法治意识。结合“税收宣传月”主题活动,联合公安部门在市民大厅宣传发票常识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热情地向前来咨询的纳税人进行政策解答。
(五)监督保障情况
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主动作为,积极配合银川市税务局落实好政务公开工作,以绩效管理为抓手,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7 | +31 | 239 | |
行政强制 | 0 | +2 | 74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9 | 239293元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示渠道单一,社会影响力不足。目前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信息公开仅限于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和银川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面非常有限,致使广大纳税人获取随机抽查信息的途径不足,信息公开渠道不够广泛,不能使抽查内容和抽查结果被社会公众所知晓,也不能起到很好的宣传警示作用。
二是联合惩戒措施操作性不强。在“黑名单”公布过程中成果转换效果不明显,查管互动、各部门之间配合默契度不够高。目前,税务机关与外单位的联合惩戒操作流程还不够明确,如惩戒案件的推送方式和流程、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每个参与部门实施惩戒措施的操作流程等。
三是部门协作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联合抽查工作中各自优势发挥不明显,未能实现“1+1>2”的效果。目前,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等系统掌握企业纳税申报、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等少量涉税信息,对银行、海关、财政、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获取较少,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很多时候税务部门孤军作战,而对于一些日常业务量大,财务核算资料繁多的企业,税务机关如果不多方面掌握企业涉税信息,仅就财务数据进行检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都难以达到目标要求。
(二)改进措施
1.内外联动,确保工作实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不断拓宽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渠道,加大信息采集量,强化对涉税信息的监控,同时提高信息获取的质量,切实增强执法手段,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执法效果。通过信息交换、联席会等多种方式实现监管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拓宽渠道,强化执法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更大的政府平台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等事项清单,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执法社会影响。加强与“黑名单”联合惩戒的有机衔接,将“双随机”抽查成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把查处的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通过采取限制融资授信、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惩戒措施,增大税收违法成本,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3.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建议建立全区甚至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真正实现部门之间监管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发挥整体监管效能。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探索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实现一次多查,提高执法效能。同时,细化制度规范,提供法律保障,使其成为一套完备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