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4号)及《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加大稽查信息公开力度,不断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一、总体情况
201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9年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行业税收专项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税函〔2019〕5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通力协作,认真抓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按照自治区税务局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固原市行业税收管理现状,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固税稽便函〔2019〕2号),成立了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对税务稽查名录库中所有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分析比对、随机抽取,确定了随机抽查的行业和户数,明确了抽查范围和工作要求。及时部署安排检查,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随机抽取,公开公正
在确定随机抽查对象时,建立了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抽查对象产生的随机性。实施抽查的检查人员,以小组随机为主,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随机抽查范围涵盖固原市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中的所有纳税人,按照区局专项规范工作要求和我市随机抽查、行业整顿及打击虚开骗税专项工作要求,并结合风控部门疑点分析、各业务科室移送案件及2018年部分行业纳税人自查情况,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随机抽查自选案源46户,其中市级重点税源企业13户,非重点税源企业31户,非企业纳税人2户。涉及房地产、建筑业、制造业、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等事项清单及2019年抽查各类纳税人名单,在辖区6个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予以公告,接受纳税人监督,扩大宣传和影响。
(三)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1.市级局确定的随机抽查企业检查情况。
一是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检查情况。我市2019年共有市级重点税源企业68户,按照抽查面不低于20%的比例,共抽查13户作为抽查对象,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4户,建筑安装业5户,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1户,水泥制造业1户,煤炭及制品批发1户,其他综合管理服务1户。截止11月7日,安排自查的5户公司均已自查完毕,自查有税款的4户,补缴税款226.89万元;安排重点检查8户公司,查结4户,查补入库税款1685.17万元,1户案件正在审理环节,其他案件正在检查中。
二是非重点税源企业检查情况。按照抽查比例不超过3%的要求,共抽查31户作为抽查对象,其中:房地产行业11户,建筑业5户,服务业4户,批发零售业9户,砼结构构件制造1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1户。截止11月7日,安排自查的7户公司均已自查完毕,自查有税款的5户,补缴税款63.15万元;安排重点检查9户公司,查结3户,查补入库税款119.61万元,1户案件正在审理环节,其他案件正在检查中。
三是非企业纳税人检查情况。非企业纳税人的抽查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按照抽查比例不超过1%的要求,确定2户非企业纳税人为抽查对象,均为餐饮服务业。截止11月7日,暂未安排检查。
2.安排自查,成效显著
为了规范行业税收管理,防范涉税风险,遵循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我市抽取部分资源和能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组织开展税收自查工作,自查查补入库收入共计1171万元。自查工作结束后,稽查局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不参加自查、自查不彻底、不报送自查情况报告或第三方信息比对差异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3.查打结合,应对风险
积极采用电子查账等信息化稽查手段,认真开展查前培训,采取实地检查与理论指导相结合,强化稽查核心业务能力。将随机抽查工作和“打虚”、“打骗”、“打空”等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关注营改增后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行业和市场,承接货劳和征管部门推送的高风险案源,强力开展整治,加大打击力度。一是检查县(区)局移交案件1户,已查结,查补税款8851元;二是查处举报案件3户,查结1户,查补入库税款30.92万元;三是检查协查案件36户,查结21户,查补入库税款26.32万元;四是检查固原市扫黑办督办案件2户,已检查完毕1户,查补税款7.95。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6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8 | 0 | 62 | |
行政强制 | 5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机构改革后,纳税人税务档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整合,但是税务稽查档案管理的更新较税务日常管理而言还比较落后,市级重点检查对象亟待在“金税三期系统”内完善。
二是目前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信息公开仅仅在固原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这对于信息公开的渠道而言还不够广泛,致使纳税人获取随机抽查信息的途径不足。
三是联合惩戒措施操作性不强,只有突出联合惩戒措施的可操作性,合作备忘录才会有生命力,税收“黑名单”才会有震慑力。目前,税务机关与外单位的联合惩戒操作流程还不够明确,如惩戒案件的推送方式和流程、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每个参与部门实施惩戒措施的操作流程等。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与四部委紧密合作。加强同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着力推进制度化建设,提高联合惩戒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每一项制度、措施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管理部门协作,推动黑名单工作。通过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工作协调,进一步强化内部运行,实施对联合惩戒对象的后续管理,对推送的“黑名单”案件加强跟踪,逐一落实,保证惩戒工作在税务管理措施上到位,确保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工作落地有声,不断取得实效。
三是深化合作机制,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整治及对外宣传工作,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宣传整治的效率,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稽查震慑力,促进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与此同时,利用更多的新媒体宣传“黑名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做到“让诚信纳税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没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