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 : 2019-09-1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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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嘴山市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方式:

  1.必经复议。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对征税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期限:

 1.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二)税务行政赔偿期限: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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